允许行业协会制定协会标准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有章可循

2014-05-11 19:20:35 admin 343
来源:《电器》记者 叶夏清 / 时间:2010-2-10 9:18:05
  据中国家电网2010年2月10日讯 企业通过参与标准制定提升行业地位、拉动产品销售,是一种积极的竞争策略,但是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能仅仅成为企业的“宣传工具”。
  随着中国标准体制与国际接轨,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家电企业对标准的重视与几年前相比不可同日而语。然而,行业中大企业对标准制定权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
  记者曾经在采访中发现,有的行业标准起草组组长单位由两三家大企业争夺,竞争颇为激烈。一些获得组长单位的企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召开会议,只邀请业内中小企业参加。落选组长单位的大企业,有时也会有意无意地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和标准执行时表现消极甚至加以抵制。“一般这类标准都是推荐性的,不执行问题不大。”当记者就某产品标准问题对企业进行采访时,该企业标准人员这样说。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出台的一些由企业牵头的行业标准,标准起草小组名单中的参与企业甚至仅有一家。而且,记者采访后发现,未参与标准制定的业内其他企业普遍表示不会执行这些标准。“企业制定这样的标准,只是为了宣传。”某企业技术人员说。
  记者不禁困惑,行业标准起草小组是否应该由业内主流企业共同组成?起草小组中仅有一家企业的做法是否被允许?
  “企业通过参与标准制定提升行业地位、拉动产品销售,是一种积极的竞争策略,但是标准应该具有科学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能仅仅成为企业的‘宣传工具’。”2009年12月,记者就标准制定的管理问题进行了采访,一位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然而,随着采访的深入,记者发现,涉及标准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都是上个世纪90年代前后颁布的,内容相对笼统,而对于目前标准制定过程中一些细节问题的处理有无规章可循,似乎也没有人能说清楚。
  标准体制发展
  业内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国内标准的制定要遵循198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标准化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对它的修订势在必行。目前,《标准化法》的修订工作还未完成,不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修订意见,“理顺中国的标准体制”是该法律修订的主要目的。
  记者在一份全国政协2009年3月提出的关于修订《标准化法》的提案中看到,该提案建议修订《标准化法》的重点应放在理顺中国标准体制上,解决实践中标准之间的矛盾、交叉,以及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的问题。另外,提案还建议应当确立以下几项必要的制度: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中国标准体制以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为主体,行业(协会)标准、地方标准为补充,突出企业的标准化主体地位;二是明确协会标准的法律地位,允许行业协会经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资质认可后,制定协会标准,赋予这些标准与行业标准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是确立企业联盟标准的法律地位,规定企业标准可以由一家企业制定或多家企业联合制定。
  虽然《标准化法》的修订一直没有完成,但是中国标准体制的改革却沿着这个思路进行着。2001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成立,国家加大了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运行机制的改革。2005年,为了切实满足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集组建新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工作组的通知》,首次鼓励企业申报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这成为中国标准化历史上非常重要的改革,是标准化工作体制上的创新”。2007年1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再次加大标准体系的改革力度,新批准成立了468个全国专业技术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包括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这一系列措施都表明,中国在积极推进标准体制化的进程。
  “近年来,为了加快与国际接轨,中国标准体系建设的步伐开始加速,*明显的就是国家标准出台速度的加快。”据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全国共有2万多项国家标准,其中6000余项是2008年制定的。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8年共制定了200多项国家标准。标准化水平的快速提升不但显示出国家标准对行业管理的风向标作用,也提高了企业对标准制定工作的重视程度,促使企业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参与标准制定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高级工程师杨汉青认为,国家标准起到“技术壁垒”的作用,能够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就是掌握了市场准入的技术要求,从而能进入并占领市场。一位常年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业内人士也提到:“掌握了国家标准就是掌握了市场,因此企业这几年都在‘争标准做’。”
  标准制定程序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发布的标准。因此,国家标准应该具备通用性、可执行性和行业代表性,它的制定过程应该是公开、透明的,它的出台应该是为全行业服务的。”一位业内人士从国家标准制定意义的角度解释说。因此,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以保证实现上述意义。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项国家标准的出台要经历以下程序:首先是标准的立项和计划获批。获得“标准制定计划号”后,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此后,经过试验论证、讨论会、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工作,形成标准送审稿。*后,标准获批并正式实施。
  根据GB/T 16733-1997《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9个阶段,即预选、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和废止。
  除了遵守这些程序,标准的制定应该尽量保证行业内的企业参与和知晓。“一般来讲,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应该是该行业市场排名前五名的企业,这样形成的标准才具有行业认同感。”一位企业人士认为,如果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只有一家,那么标准很可能偏向这一家企业,这对其他企业不公平,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此,杨汉青表示,由于国家标准涉及的行业范围十分广泛,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因此,对于到底该有几家企业参与标准制定没有做硬性规定,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几家甚至十几家企业。“我们欢迎企业积极参与到标准的制定中来,但我们不能强制企业参与。”家电标委会一位工作人员也对记者指出,有些“偏门”行业可能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企业,一家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就已经能代表整个行业。
  当然,参与标准制定的企业数量是有限的,为了保证透明度,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征求意见阶段”就显得非常重要。《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中对“征求意见阶段”的解释是:“自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
  一位常年参与标准制定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在国家标准报批文件材料清单中,包括国家标准申报表、报批稿、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或函审单)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内容。记者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也看到,第十七条规定: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经负责起草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不过,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通常的做法是在起草工作组、家电标委会及分技术委员会内征求意见。
  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的首页上,记者看到“*新通知”处列出了一些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函,内附这些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同时发现并非所有的国家标准都在此发布征求意见函。业内人士表示,并没有强制规定要求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或者其他平台上统一发布征求意见函。这意味着,未能参加标准起草,也没有收到标准起草小组发送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企业,就无法针对标准提出自己的意见。“这是完全有可能的。” 一位常年参与标准制定的业内人士说。
  规范化程度受关注
  某企业人士对记者表示,为避免被动,即使企业没有参与标准制定,他们也会随时搜寻有关信息,“我们企业是家电标委会的成员,基本上家电标委会参与制定的标准,我们都能了解到一些信息,但有些标准不是通过家电标委会制定的,又没有在行业内通报,我们就很难了解到。”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家电行业的国家标准归口于家电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而涉及家电产品的行业标准,各个部委都有权制定并发布。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各部委制定涉及家电产品的行业标准合情合理,但有个别家电企业在牵头制定行业标准时,既没有与“轻工系统”内的单位或部门合作,也没有在行业内通报或征求意见,而且只有这一家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这种情况无疑会对其他企业造成困扰。因此,他认为标准的归口与管理和征求意见等程序应更加明确、规范。“标准不能成为企业的‘宣传手段’,那样就失去了标准的意义,变了味。”
  “企业的多方参与有利于标准制定的公平、公开,对标准制定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一位分技术委员会工作人员给记者举出这样一个例子,“此前,曾有某企业牵头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这家企业原本希望标准中的技术要求能贴近他们企业的技术特点。但是,当其他企业了解到这个国家标准后,纷纷要求参与,对此,分技术委员会十分欢迎。*终,由于多家企业的参与,这项标准在技术要求上得到了行业的普遍认可。”
  由此可见,只要企业积极参与而且制定过程公开透明,标准就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效,起到规范市场和促进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2009年11月,家电标委会秘书处邀请有关专家,就新修订的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面向各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工作组成员、标准化管理机构人员和各企事业单位标准化有关人员进行宣贯解读。虽然这两项标准主要是关于标准编写内容的规定,但在会上,有关专家也针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审查等问题,提出了改正措施和要求。
  记者看到,在全国政协2009年3月提出的关于修订《标准化法》的提案中,也提到“目前标准制定程序透明度不强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由此看出,标准制定的规范化问题已经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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